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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無罪】刑事 - 誣告、準誣告

  • 自訴人對當事人提出誣告、準誣告告訴,主張當事人明知是債務不履行糾紛,在同時提出民事返還貨款外,另提出詐欺告訴,顯然是知悉「僅是民事糾紛,故提起刑事告訴是涉嫌誣告罪」;以及,在詐欺告訴偵查中,提出虛假證據,涉嫌準誣告罪。
  • 辯護方向、策略、提出證據:
  • 1、說明並非同時提出民、刑事訴追就可認為當事人主觀上有誣告故意:除非指訴的事實或證據純屬虛捏、偽造,或自始有故意陷人於罪之情形,不得逕以起訴、告訴的次數多寡,或最後提出告訴的犯罪是否成立、被告是否有罪,或是否就同一事件提出民事訴訟、勝訴、敗訴等結果,倒果為因,論以「訴訟詐欺」。


    2、當事人申告的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,亦非全然無因,倘不許當事人用訴訟方式尋求解決之道,實屬強人所難,且與一般社會經驗未合。所以當事人依其判斷,認為自訴人不依買賣契約給付所餘之貨款,確實屬於民事上債務不履行,且同時可認為係刑事之詐欺取財罪,當事人始進而分別發動訴訟權,對自訴人提出民事、刑事訴訟,並非是明知所提出的訴訟為虛偽,難認有誣告故意。


    3、當事人在告訴詐欺案件中,所提出的證據,確實當事人是向店家通路購買商品,店家提供由當事人製作的紙袋進行包裝,並非當事人自庫存中取出後以主張,均是真實而非偽造或變造,同時提出購買商品單據,提供給檢方參酌,故有所本,並非憑空捏造,沒有違反準誣告罪。


    4、基於前開事證,可以證明「自訴人」有使用當事人製作的紙袋,卻未付款,且自訴人和當事人又沒有前例合作基礎,單一訂單後卻未付款,從當事人角度自然有「認為自訴人惡意倒帳詐欺取財之嫌疑」,因而提出詐欺告訴。


  • 判決結果:當事人無罪,判決並採納引用前述辯護論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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