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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無罪】刑事 - 違反政府採購法

  • 檢察官起訴當事人無投標真意,與其他廠商檢附相同型錄,製造競標假象,而以此方式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,違反政府採購法,與其他共同被告為違反政府採購法共同正犯。
  • 辯護方向、策略、提出證據:
  • 1、整理並提出被告歷來參與政府採購標案紀錄,說明被告本案電子領標、製作投標文件、設定投標金額等情形,均與其歷來參與標案之情況大致相符,並無特殊之處,被告確實有投標真意。


    2、起訴事實以被告檢附投標文件有所缺漏、押標金支票信用證明逾期,以此作為被告沒有投標真意之證明。對此辯護論點及方向,詳細說明:


    (1)電子領標後下載之文件資料夾內容,一一截圖電腦操作畫面,比對說明何以被告漏未檢附部分投標文件之原因,並非故意闕漏文件。


    (2)說明被告確實有申請押標金信用證明,錯置押標金信用證明投標之情形原因。以此說明被告沒有要製造競標假象,使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。


    3、對於被告投標文件檢附型錄與其他廠商相同乙節,審理中傳喚供應商職員到庭,透過詰問內容使其供述:確實有與被告多年往來合作、也曾經提供被告電子檔或紙本型錄、電子型錄可能以型錄正本直接掃描,或以影印本掃描等情形。故無法單以被告投標檢附之型錄與其他廠商型錄似乎污點相同,即認為是詐術投標。


  • 判決結果:當事人無罪,判決並採納引用前述辯護論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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