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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勝訴】民事 - 遷讓房屋

  • 當事人是被告,原告起訴主張將房屋租賃給當事人開店,租約終止,但當事人將器具置於屋內占有使用,起訴要當事人騰空返還房屋,並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,至騰空返還房屋之日。
  • 答辯、策略、提出證據:
  • 1、原告自行更換房屋門鎖,且未交付鑰匙給當事人,顯見當事人自該時起已無從進入房屋,對於房屋即無任何實力支配關係,亦無法使用,所以當事人已然喪失對房屋之占有,沒有「無權占有房屋」。


    2、原告稱當事人之設備仍置於房屋中,雖為事實,但當事人既然已無從進入房屋內,即無法使用設備,對於設備之管領力「在原告自行更換房屋門鎖時已經隨同喪失」,所以當事人已不是設備占有人,更無從藉由設備占有房屋。


    3、提出原告更換門鎖現場照片、後續房屋外拍攝照片、原告和當事人line對話紀錄。當事人既然沒有占有房屋,原告起訴要當事人騰空返還、給付占有期間的不當得利,自無理由。


  • 判決結果:勝訴,原告之訴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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