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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無罪】刑事 - 違反營業秘密法

  • 檢察官起訴當事人等人違反保密義務,洩漏告訴人公司之營業秘密,知悉、持有告訴人營業秘密,未經授權而使用、洩漏該營業秘密,及意圖在外國、大陸地區使用該營業秘密。而認為被告等人違反營業秘密法,為共同正犯。
  • 辯護方向、策略、提出證據:
  • 1、從根本上檢視起訴犯罪事實指摘之洩漏「標的」本身,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之營業秘密。主張營業秘密必須符合一定要件:


    (1)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,即秘密性。


    (2)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,即經濟價值。


    (3)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,即合理稱保密措施。


    2、起訴事實以被告洩漏之「標的」不符合上開構成要件。


    (1)首先標的本身不具秘密性,告訴人產品零件係向他人現成購買,非專為告訴人特製亦無保密約定,公開網路亦有組裝教學,不符合「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」,不具有秘密性。


    (2)告訴人所稱參數亦僅機台部分數值,且參數並非絕對值,數值每次亦非同一,不能認為具有經濟價值。


    (3)告訴人公司自行公布的機台影片、重要人士參訪影片,均見對「標的」直接參觀無阻隔掩蓋之情形,顯然並無合理保密措施。


    3、提出坊間同性質、目的機台設備、告訴人官網影片、照片,證明起訴事實所指「標的」不符合前述營業秘密之法律構成要件。「標的」既非營業秘密,自無洩漏之問題。


  • 判決結果:當事人無罪,判決並採納引用前述辯護論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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